有段時間沒上無名了...
喵的近況...有點倒楣...
呵呵...被強迫搬家....又失去工作...
現在還在努力找工作...
離職的公司又不肯儘快發薪水...
都過了領薪日了...
30號就說了要離職...
離職單也寫了...
現在卻說我的離職程序還沒跑完..
要下個月才領得到錢...
但新套房要訂金...
遠傳電信要繳費...
該欠的費用也該繳...
或許該拿出勞基法請求公司儘快給薪水了...
喵喵打過電話給勞工局委員會問過了...

根據勞動基準法..第23條~
工資之給付,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
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;按件計酬者亦同。
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,將發放工資、工資計算項目、
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。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。

第27條~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,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。

 勞動契約法..第   27     條  

勞動關係已解除者,應於勞動終了日給付勞動報酬。

當然啦!
喵喵是離職...或許會問說以上法則適用於喵喵身上咩?
但喵喵也有問啦!
30號說離職,2號就辦離職也把公司物品都還回去了,
勞工委員會也說,不管員工的離職交接手續有沒有辦完,
但根據23條公司還是必須依照約定的日期給予薪資..
不然公司就犯了第27條...
若是公司仍不願儘快給予薪資,
就可以請求當地的勞工局協助與公司作聯繫~
且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,雇主應立即給予薪資..
在勞工委員會的網頁上也有關於喵喵這個問題的問答~

問題15: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,始發給工資?

答 案:勞工於離職時,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,無論有無約定,
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。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,
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,為法所不許可。
至於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,致有損害者,
可循民事求償程序,請求損害賠償。

所以喵喵才po上以上條例...
只希望...真能在這個月拿到薪水...
希望勞工局真能保衛我的權益...

如果沒有急需用錢...我想...等到下個月我也無所謂...

 

當然啦!希望有跟喵喵同樣問題的人,
也可以更了解自己的權益~~
別讓自己的權益稅著嚕唷!
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°ღ Nina ღ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