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你的部落格裡,養個吃網誌長大的寵物吧!
Mero park 小水滴現在算是很多人都知道的部落格寵物,很可愛~
他再喵喵的部落格裡也有段時間哩!
只是喵喵都沒有很認真的照顧他~
跟許多朋友聊聊,
發現許多人還不知道什麼是部落格寵物,
所以喵喵這次特地將最新的註冊方式放上來嚕!
請先點下圖進入註冊~
接下來看著下面的這些圖~~~
來進行註冊動作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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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喵喵隨意翻譯的.....
據說是關係到水滴吃字的字庫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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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上....
水滴的註冊到這裡就完成了~~
但是因為水滴官方的改版~~
所以第一次進入北鼻家,
會出現官方的教學系統....
喵喵也給他放出來嚕!
請見下一篇文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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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記得早上拍照低Mero Baby~還只是白花花的棉花糖~
轉眼他居然長大成青春期的粉紅棉花糖~
移民到痞客幫以後~~
°ღ Nina ღ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83)

基本上~
多多的操作其實很簡單的~
就跟他的註冊一樣簡單,
很容易上手~
多多在你的部落格裡會一直說話,
°ღ Nina ღ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70)

可愛的部落格寵物~
這是喵喵第一個貼出來的教學~
這是香港的Blog寵物~多多~
他在你的Blog裡會慢慢長大唷!
他也會從牙牙學語慢慢低說話~
°ღ Nina ღ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205)
°ღ Nina ღ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168)
喵喵從無名移民過來~
已經完成一大步哩~
無名還有些小小的東西~~
還需要在看看~~
喵喵好考慮看還要移民瞎咪過來~~
°ღ Nina ღ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48)
其實這個動畫喵喵是不應該放出來的...
因為這是喵喵所管論壇的版友放出來分享的~
但我想各位男性看官們應該對女生宿舍充滿好奇心~
喵喵十分不想這種東西出現在我的blog裡面~
°ღ Nina ღ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70)
墮落真的不應該嗎?
很多人都對我說...
你還年輕~還愛玩~
我承認這句話...
但我真的玩的開心嗎?
°ღ Nina ღ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54)
很久不見喵喵的蹤跡了吧!
一方面是因為工作忙碌...
另一方面是因為...喵喵"又"失戀了..
繼上次的失戀似乎已經好久了...
這一次我受不了了...
°ღ Nina ღ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56)
2010-10/23 影片過久目前已失連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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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原本是人家傳給喵喵看低~
但是喵喵自己重新找網頁了,
這個資料比較詳細...
也找到了影片...
喵喵覺得這個案件的主角挺可憐的,
但是她艇堅強的!
希望她現在能過得更快樂,
別被以前的陰霾綁住自己...
這個案件記得變色龍有翻演過,
分享給大家~
這是新聞畫面(請按我~)
鄧如雯殺夫案 (以下內容在 2008-01-19 擷取於維基百科,不過內容已經被嚴重破壞,
主頁面看不到當時的內容,在此提供 2008-01-17 鄧如雯殺夫案 的內容)
鄧如雯殺夫案為1993年10月27日發生於台灣之一殺人案件。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,最後殺夫,於受審過程中,受到婦女團體的聲援,最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。本案並促進中華民國之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於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,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民法保護令之國家。
事件經過
據鄧如雯去警局自首時於分局內之自白為:「鄧如雯之母平日以經營檳榔攤維生,林阿棋為其客戶,兩人相識並發生關係長達一年。林阿棋因為林家么子,母親對其流於溺愛,加以少時受壞朋友影響,故與他人結夥作流氓,動輒逞兇鬥狠。而後被列入流氓名單而管訓二年。後來在家人勸告下經營葬儀社,同時任職於民主進步黨街頭運動部主任。由於男方個性暴躁且有殺人前科,鄧母欲分手,但是男方不肯而闖入鄧家,不僅砸毀傢具,甚至將鄧父吊起來毒打,鄧家報警處理,警方蒐證後將林男拘捕,未料旋即由時任民進黨中常委之陳水扁、顏錦福、謝長廷三人將其保釋。
「林男保釋之後更加肆無忌憚,多次前往鄧家鬧事,警察機關受民意代表施壓不願受理鄧家報案,之後林男變本加厲,竟拿硫酸潑灑鄧母,造成鄧母右眼失明住院。林男去醫院探望時,見當時年僅15歲的鄧如雯頗具姿色且年幼可欺,佯裝要送她回家,鄧女父母不敢拒絕,林男把鄧女帶回家後,即對當時尚在國中就讀的鄧女強制性交,事後由民進黨籍律師謝長廷從中協調,最後竟以女方已被強制性交,不如撤回告訴(當時原名強姦罪之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),嫁給男方。鄧家為了名聲及自身安全無奈同意。而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,被迫與林阿棋結婚。婚後六年林阿棋對鄧如雯打罵不斷,造成鄧女離家多次,林竟找上鄧家並恐嚇要鄧女妹妹「妹代姊職」。而當林心情好時,會帶鄧女參加與朋友之聚會,並於朋友面前羞辱、調戲她。林阿棋甚至將一幼小子女丟到洗衣機裡攪,經鄧如雯哀求後才棄對其子女之虐而改對其施暴,並亦涉嫌對鄧如雯的妹妹強制性交,但當時法律觀念為「法不入家門」,男方背後又有民代撐腰,法律無法給鄧有效保護。鄧如雯亦一度想向社會局求助,但友人告訴他公家不會受理這種事情,鄧如雯遂打消其念。
「1993 年10月27日下午6時許,林阿棋酒後返家又對鄧如雯冷嘲熱諷,並恫稱要殺害她與娘家家人,且動手毆打鄧如雯,二人劇烈爭吵後,林阿棋於7時許進入臥房睡覺。鄧如雯取鐵鎚及水果刀各一把,於當日下午9時許趁林阿棋熟睡之際,先持鐵鎚猛擊林阿棋頭部(鐵鎚還因此被打斷),再持水果刀猛刺其頭部、左肩、背部、左下肢等處,致林阿棋頭部、左肩、背部受傷9處、左下肢後大、小腿部受傷6處,並因左胸傷及肺臟出血過多而當場死亡。鄧如雯將林阿棋扶正蓋被,洗去雙手血跡。而後因有感於人生極度痛苦而欲割腕自殺,之後聽見二位小孩的哭聲,因而想起自己對小孩的使命,放棄自殺念頭。而後鄧如雯打電話給親戚,請他們代為自首報案。」
但檢警雙方於深入訪查林鄧二家及葬儀社同業後,認定鄧如雯係莫名其妙與林阿棋發生關係,而後因林阿棋愛她,鄧如雯又為了名節及不願小孩無父,林鄧二人遂結婚並開始婚姻生活。由於二人年齡差距頗大,加以鄧正值荳蔻年華,關係遂開始惡化,鄧如雯並因此常遭林阿棋之暴力。而後當林阿棋因故坐牢時,鄧如雯與其大哥之養子通姦。林阿棋背後不斷有人指指點點,又苦無證據,故之後其對鄧如雯便更常暴力相向。鄧如雯心想:「若是那個男的走了該多好!」,遂殺害林阿棋。因鄧女力氣不大,林阿棋則身壯如牛,而鐵鎚被鄧女敲斷之故,鄧女之殺夫行為應有外人協助。此說對鄧如雯頗為不利。
1994 年,刑事部分板橋地方法院一審法官於本案進行調查完成後,因鄧如雯與其小叔通姦之說查無實據,基於無罪推定原則,及衡量鄧如雯婚後之處境及殺夫時之心理狀態,判決鄧如雯以義憤殺人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,民事部份法官則以其身陷囹圄,不便行使監護權為由將子女判由二伯為子女監護人。方時報紙僅以小篇幅報導,社會視其僅為一婦女不堪長期受暴而殺夫之尋常案件,而未對此案予以關注。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聲援上訴,,並要求仿照美國羅瑞娜(Lorena Bobbitt)閹夫案,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,同年於台灣高等法院之刑事二審程序,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,法官認符合精神耗弱條件,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。同時期世界婦女高峰會議於臺北舉行,此案剛好被不少婦女團體討論,報紙亦大篇幅報導,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。民事部份,經由庭外和解,二伯將小孩歸還鄧如雯。服刑一年半後鄧女假釋出獄。
另由於林家有大筆財產,故有人質疑鄧如雯殺夫動機不單純。然以林阿棋生前便給予其大筆財產,及此案發生後至今鄧如雯仍未動用林阿棋所授予之財產來看,鄧如雯殺夫與財產因素無關。
出獄後,鄧如雯改易名字,並帶其母及子女,遠離臺北此傷心地,只希望外界不再打擾他們。而林阿棋之二哥則深信林阿棋係愛鄧女而死,且鄧女之殺夫行為必有外人協助,並深盼鄧女能至林阿棋之埋葬地點上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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